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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訊息 | 2003-06-03 | 點閱數: 278
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人(二)字第○九二○○七二四五六號書函及嘉義縣政府府教學字第○九二○○七○六二九號函辦理,請本校各同仁參考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 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 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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