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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一般訊息 | 2023-09-25 | 點閱數: 69

(一)加強行政中立法及相關法令之宣導:

1、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2、依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人員選舉辦理期,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黨、公職候選人

3、又依行政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二)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依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爰請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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