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2 年 9 月 14 日府授環廢字第 1120221996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資源循環政策目標,推動轄內生物質-廢木材回收再利用減少焚化爐之負擔,並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協助後端去化處理,特訂定代清運及允收標準原則。
三、廢木材允收標準:
(一)尚未腐爛,且限不含經油漆、防腐劑處理之廢木材。
(二)符合以下條件可自行集中放置於可清運地點。
1、枝葉與枝幹(直徑大於 5 公分者)分開堆置。
2、枝幹長度裁減至 150 公分以下。
3、枝幹直徑大於 5 公分小於 30 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