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4 年 10 月 20 日府人考字第 1140279669 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前以 114 年 4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140095928 號函、同 年 10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140269989 號及第 1140268374 號函 (諒達),轉請加強宣導所屬公務員赴陸港澳地區,不分 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經機關許可及完成差勤登錄,並應配 合調整差勤系統增列警示文字;違法(規)者,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論處。
三、次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 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涉及國家安 全、利益或機密事項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 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者,處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四、另陸委會已製作「公務員赴陸」宣導圖卡,並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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