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春暉專案宣教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教育部台軍(二)字第0970004639A號函修正

  1. 依據: 本要點依教育部春暉專案實施計畫訂定之。
  2. 目的: 鼓勵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結合社區整體資源,倡導健康休閒活動,協助青年學子拒絕各式毒害,建立優質學習環境,以廣收春暉專案實施之宏效。
  3. 補助對象:
    1. 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2. 各級學校。
    3. 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4. 補助原則:凡辦理以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消除菸害、預防愛滋病感染、拒絕酗酒、拒嚼食檳榔等為主題之春暉專案相關宣教活動,均得申請補助。其原則如下:
    1. 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春暉專案各項防制(治)工作、督導及協助各級學校執行三級預防策略為主,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2. 各級學校申請補助辦理「三級預防-高關懷學生輔導等,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其他辦理校際活動及推廣社區宣教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台幣30萬元為最高上限,並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90%為限。(直轄市所屬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3.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校園巡迴宣教及推廣地區活動為主,補助金額以新台幣15萬元為最高上限,並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50%為限。
  5.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各縣市聯絡處依本部春暉專案實施計畫工作重點,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每年12月份函送本部審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陳報申請補助。
    2. 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於每年2、5、8、10月份10日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3. 直轄縣市所屬學校及各縣市國民中小學申請活動補助案,請依行政程序先報所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後轉陳本部。
    4. 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每年申請補助以2次為限,未於規定時限提出申請者,併入下一次審查(10月10日以後不再受理申請)。
    5. 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案,於每年1月份辦理審查。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於每年2、5、8、10月份下旬辦理審查。
  6. 經費請撥與核銷:
    1. 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核准後,請由經費代管學校檢送正式領據報部辦理撥款;直轄市所屬學校及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補助經費,由轉陳之所屬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檢送正式領據報部,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撥款。
    2. 各縣市聯絡處於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活動成果報告併經費代管學校出具之「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乙份,陳報本部辦理核結;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1個月內,函送活動成果報告及「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乙份辦理核結。
    3. 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等方式及表格,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7. 考核:
    1. 受補助單位之活動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訖時間、地點):
      • 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
      • 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上課研習簽到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參加人數等。
      • 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須列明所有補助單位及金額)。
      • 成效及檢討(以文字具體陳述)
    2. 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備、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核結、或活動成果報告與事實不符及辦理績效不彰者,均列為下次申請補助審查之參考。
    3. 辦理活動績優之單位、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本部春暉專案績優選拔實施計畫辦理表揚。
  8.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 宣教活動實施對象以學生及社區青少年為主,一般民眾為輔。
    2. 活動內容,不論動、靜態,須符合春暉專案宣教之精神;計畫書內應具體說明宣導方式、活動流程及預期成效等。
    3. 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須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總經費中所佔比例。
    4. 申請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如因故變更,應報部核備。
95學年度績優學校選拔評鑑成績
96年度春暉專案才藝競賽成績
* 96年度春暉專案宣導才藝競賽實施計劃
* 工作項目管控表
* 反毒講座申請表
* 春暉小組
* 教育部96學年度「春暉專案」實施計畫
* 嘉義縣96年春暉專案作業補充規定
* 輔導戒治
* 春暉才藝競賽作品
* 下載專區
* 各校照片
 
96年春暉專案動態才藝競賽
少年隊反毒反暴力宣導
毒害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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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及檳榔戒治
愛滋防制